所以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要让他们互相之间监督,如果一方发现了官员的问题上报了,而另一方却连调查都还没有发起,那么这种事情就是不正常的,双方都是调查机构,为什么你调查到了,其他人没有调查到呢?
这是不科学的事情,所以徐清就发起了自检模式,只要有任何一方抓到了证据,而另一方连调查都没开始,就开始累积功过,若是次数过多,那么检察官或者是御史就要面临下台的危机,同时徐清在大理寺和御史台之外,再成立一个检察院,用来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御史台,而这个机构,明面上是对皇帝负责,侧面则是对首相一个人负责的。
通过这种方式,达到自己可以控制大理寺和御史台的目的,同时司法权将全面握在自己的手中,当然,徐清这么做,也会招致很多官员的反对,不过徐清也知道,这些官员之所以反对,不过是想要好处罢了。
自己把他们的生杀大权握在手里,他们怎么可能没有一丝一毫的怨言呢?即便是自己派系的人,都不得不有些怨言了,所以检察院,徐清明面上是不会控制的,虽然受到自己的辖制,但他不会直接去控制,而是会安排一个人去控制这个机构。
历朝历代,凡是担任官员检查工作的人,往往都是吃力不讨好的,做得好是应该的,同时还要受到同僚的冷眼相待,毕竟官做到了这个地步,谁敢保证自己的屁股一定是干净的?便是徐清也做不到这一点,所以有这么个机构存在,对于许多官员来说,都是插在头顶上的一把利刃,不知道什么时候,这把刀就插在了自己的头上,这谁又能说得准呢?
这种得罪人的事情,徐清自然不会揽到自己的身上,但同时司法权,尤其是士族们的司法权,实在是太过于重要,交给别人,徐清也没有太大的信心,必须要有所节制,他才可以放心,所以将大理寺和御史台这两个执法机构交给皇帝,而把节制这两个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检察院握在自己的手里,如此一来,自己拥有监督他们的权利,却没有执法的权利,这样一来,徐清不仅仅掌握了士族司法的一部分权利,同时还不需要被官员们指着鼻子骂,这显然是一招妙棋。
不过即便如此,官员们对此也不会特别的满意,尤其是一些中上士族,他们本来就享有司法上的豁免权,不是说法律不会判到他们的身上,在宋朝的法律里,除了皇帝不能判,便是首相也能判罪,皇帝之下,人人平等,这是宋朝法律的精神,但精神是精神,条文是条文,在现实社会中,会那么做的情况是非常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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