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私奔等等。
古代基层官员认为官府不便于硬性介入这些民事纠纷,况且很多事情不道德,很害臊,家丑不可外扬,完全可以找族长,找乡绅来解决。
甚至可以当场劝解,让原被告双方协调出一个解决方法来。
官府就这样把大多数案子推给了社会力量来化解。
当然,还有许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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