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的殿堂里谈笑风生,是至高无上的荣耀。
如果侥幸能说服大法官采纳己方的观点,哪怕只有一次,足以扬名立方,以后不管是进入行政机构当政府律师,还是跑出去自己执业都是重大加分项目,没事还可以去各大法学院做做诸如题为“我是如何与大法官辩论”的之类演讲,名利双收之余还能骗几个学妹自上床自己动。
如果说,律师是米国普通人实现阶层跃迁的快车道,那么在大法官面前做陈述,就是快车道里的快车道,没有限速,只要你业务能力够野。
爱德华选择成为宪法上诉律师也是出于这方面考虑,最高法院名义上会受理所有案件,但实际中却严重喜好和宪法有关的案子-这其中又以和第一修正案有关的案子为多。
宪法是合众国立国之本,是一切法律的上位法。
由于联邦-州的二级并立关系,许多联邦法案对州是没有管辖权的,但是宪法例外!
从政府角度来说,宪法是联邦最坚硬的长矛,用以刺破各州的司法自治权。
反过来,宪法也是州政府最牢靠的盾牌,用以抵御联邦政府的司法侵蚀。
当然,有时候州政府也会反将一军,通过起诉联邦政府来维系自己的利益。
在其他国家,宪法通常和普通人普通案子关系不大,但米国是例外,违宪上诉是最好的反击方式,也是反败为胜的常用套路。
正如同谢尔顿案件时,爱德华所总结的那些司法斗争的策略所讲述的那样:
1几乎所有刑事被告实际上都是有罪的。
2所有的刑事被告的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都相信第一条规则。
3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被告所犯下的罪行,比在宪法允许的范围要容易的多,很多时候不违宪就无法定罪。
而与其顺着检方思路见招拆招,那还不如干脆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你证明我的委托人有罪,我不管,我直接说你违宪,根据毒树之果原则,执法程序出现瑕疵,受益者必然是被起诉方。
是以,宪法上诉律师热门且吃香,只是干好了并不容易。
思维敏捷,学识渊博是最基础,做人要左右逢源,幽默风趣,上庭时是最好的演员,该怒则怒该喜则喜,至于黑白通吃,纵横政商,算是加分项目。
具备这些条件后,还要进名校,跟名师,这样才能积累足够的经验去和大法官打交道。
很多法律人一辈子都见不到这九个老不死,而九个老不死,性格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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