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呢?”
关莎:“……”
“首先,《公司法》有规定,股东依法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萧杰说,“其次,就算是增资扩股按比例稀释,他作为原股东也可以按持股比例对新增发的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尤其是如果你的投资协议里有反稀释条款的话,他的股权比例就被锁定了。”
关莎听后眨巴了好几下眼睛,“所以你是说……以后我卖自己的股票或者增发,他都可以优先购买?”
“如果他想,他就可以。”萧杰说,“尤其是反稀释条款……”
关莎不等萧杰说完便赶紧掏出手机打开邮箱,因为就在她进屋前不久,桥森的工作室才把他们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修改意见发了过来。
关莎的手指不停滑动着屏幕,果然,她看到了协议中的新增条款,其中“我司”指的是桥森工作室,公司指关莎的雁子谷(青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优先购股权
我司在公司发行权益证券时(发行“期权池”股份及其他惯例情况除外),有权利按其股份比例(完全稀释)购买相应数量的股份。
2、降价融资的反稀释条款
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在公司上市前,除非获得投资方书面同意,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即便投资方同意发行该等新的权益类证券时,在同样的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
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公司如果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的股权的价格低于投资方本次增资的价格,则投资方的增资价格需按平摊加权平均法做相应调整(加权平均法定义为:投资方本次增资价款的总金额与公司之后增资价款之和除以投资方本次认购的注册资本与新增注册资本之和,所求得的平均增资价格),调整的方式可以通过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补偿相应差价的方式进行,亦可通过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投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公司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以低于增资价格增发新股,以及其它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也应按比例获得调整,确保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受损失。”
条款里的一行行字都被萧杰说中了,弄得关莎哑口无言。
“这条是他加的吧。”萧杰一看修改痕迹就知道,“他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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