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根据原因、金额、结果、方式等渠道来决定判刑的轻重,但在这里,大多数情况下都只会采取一张判罚的方式,这对于许多人来说无疑就是一件极其不公平的事情了,但在如今这个时代却只能如此了,毕竟徐清在前世也没有学过什么法律,更没有系统的接触过法律系统,甚至连法院他都没有进去过,这让他来进行改革,自然是不可能的。
毕竟法律并不简简单单只是道德的总结,以及法律其实在各个国家都是不同的,每一个国家对于法律的看法也是不同的,比如说一些北欧发达国家,他们就认为法律是一种让人改过自新的手段,他的重点便是在改造人身上,所以他们的监狱大多修建的十分豪华,同时在法律上是没有死刑的,这是他们的道德观念认为人是可以得到拯救的,无论再坏的人,都可以做回一个好人,这就是他们法律的基调,是他们的道德观所造就的。
而像英国,他则是跟传统的大陆法系不同,采取的是自己本身所拥有的英美法系,相比起大陆法系通过法律来进行判决,英美法系则是参照判例来判决,就是以前的法官怎么判,就把他的做法当做判例然后来判决,他所坚持的道德观就是自由心证,法官不拥有决定罪犯有罪无罪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在陪审团那里的,陪审团认为犯人有罪,那么犯人就有罪,法官唯一的职责就是通过法律,来决定判多少年而已,至于有罪没罪,则通过陪审团来决定,这就是所谓的自由心证。
在中国和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十分荒唐的,毕竟陪审团的成员大部分都不是学习法律出生,让他们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无疑是非常儿戏的事情,但在英美国家,这却是他们的传统,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是接受上帝感恩的基督徒,所以陪审团审判嫌疑人的时候,是带着一颗上帝的公正之心来评判的,只要他们认为有罪,那么就是有罪的,自由心证便是如此,这颇有点像是中世纪时代,说一个女人是女巫。
那女人却说自己不是,怎么证明呢,就让女人绑上一块石头然后跳进水里,若是能够浮起来,那么就代表不是女巫,而是一个清白的人,大家向她道歉,如果没有浮起来,则代表就是女巫,他们杀对了人,这种十分荒唐无理的事情,便是自由心证最开始的样子,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陪审团制度也越来越严格,所以英美法系也发挥出了他的优势,那就是不拘泥于法律的框架,而是从全局上去俯瞰一件案子对于社会的理想,从而做出最佳的判断,以此来让司法得到进步,嫌疑犯获得公正的对待,这就是美国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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